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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不落实 引发事故被追责
    发表时间:2016-02-05

珠海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513”一般燃爆事故回顾

 

2015513日,珠海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般燃爆事故,造成9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

   当天13时左右,该公司工程部机修主管方某安排公司维修工戴某到2号车间,使用手持式电动砂轮机对抛光机风管进行切割,引发管道内铝粉尘燃爆。

 

   事故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间除尘系统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除尘器及风管内铝粉积累,维修人员在除尘系统风机正常运转状况下切割风管。切割产生的火花被吸进除尘器内,引发除尘系统管道内铝粉尘的燃爆。因除尘系统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经除尘管道由各吸尘口喷出,导致1号车间工位上正对各吸尘口的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燃爆火焰的灼伤。

   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该公司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没有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缺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及档案制度等。三是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没有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没有开展粉尘专项治理的教育培训,造成员工缺乏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四是该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该公司作为存在铝镁粉尘危害的单位,没有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粉尘作业隐患的排查治理,也没有按规定投入资金对粉尘的收集和除尘系统进行整改。五是该公司对粉尘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在爆炸危险性场所动火作业没有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事故性质认定

   因维修人员违反动火审批制度,违规使用手持式电动砂轮机野蛮作业时产生的火花引起管道内铝粉尘燃爆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追究

   事故直接责任者戴某被行政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五金制品公司被香洲区安监局处以49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总经理杨某处以3.99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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