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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 )安监管罚〔2013〕7 号
    发表时间:2015-06-11

( )安监管罚〔20137

 

  被处罚单位: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

     址:珠海保税区联峰路

经查,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在与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检测报告;询问笔录;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附件;《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职业病一览表》;《关于丽珠合成公司对于相关处罚的陈述报告》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于2013126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指定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asia28365

               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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