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 施 主 体 |
实 施 依 据 |
强 制 种 类 |
承办机构 |
1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 |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2002年6月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56条第4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珠海市人大2007年12月颁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43条第3款: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根据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和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查封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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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扣押 |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2002年6月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56条第4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珠海市人大2007年12月颁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43条第3款: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根据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和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扣押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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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2007年11月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58条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加处罚款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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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2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2007年11月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58条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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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3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2007年11月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58条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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