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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安监管罚〔2015〕1号
    发表时间:2015-06-30

 

被处罚单位:珠海经济特区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

      址:珠海市前山金鸡路508

 

经查,珠海经济特区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安排已经被诊断为噪声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继续从事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与从事职业危害岗位作业的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员工信息表、劳动合同书及医疗机构提供禁忌证名单等。

安排被诊断为噪声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继续从事其所禁忌的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与从事职业危害岗位作业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二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治理和改正(于201532日前治理和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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