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珠海飞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区北五路飞扬化工厂房
经查,珠海飞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珠海飞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实施职业健康体检名单》、《检测报告》和《劳动合同书》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asia28365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