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安办〔2015〕61号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以下简称联合行动)长效机制,规范联合行动行为,明确联合行动考核评价标准,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工作规则》、《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考评细则》、《中共珠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改组〔2014〕5 号)和《珠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实施办法》(珠安办〔2013) 75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全面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市安委办制定了《珠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工作规则》和《珠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考评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办反映。
为便于联合行动的顺利开展,请各单位于7月31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等)书面报送我办。
附件:1.珠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工作规则
2.珠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考评细则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6日
附件1
珠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
联合行动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珠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下称联合行动)制度,完善联合行动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珠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实施办法》(珠安办〔2013) 75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各区可根据本工作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一、联席会议制度
市和各区安委会设立由安委办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成的联合行动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1.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安委办主任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对固定人员为联席会议联络人。
主要职责包括:总结上一年度联合行动工作情况,研究审定联合行动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研究解决联合行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联合行动;研究联合行动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审定向社会发布的联合行动工作重要信息,审定提交政府(管委会)的报告;完成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委办,主任由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安全监管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负责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承办联席会议会务工作,做好议题收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等工作;汇总联合行动工作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负责收集汇总文件资料,跟踪联合行动等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发布相关信息。
(二)联席会议的形式和内容
联席会议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参加会议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同时抄报安委会。
1.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并视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审议通过联席会议有关工作制度和重大措施建议,议定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协调解决联合行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联合行动的工作措施和建议意见等。
2.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制定专项联合行动工作计划、方案,通报有关专项联合行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专项联合行动中困难和问题等。
二、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及时通报日常监管信息、工作动态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查处情况,发布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违法案件和日常监管信息。
(一)信息通报机制。信息通报分为定期和随时通报信息等两种形式。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以信息简报形式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年度联合行动开展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其他成员函告有关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和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问题等重要信息。
(二)信息发布机制。信息发布分为联席会议统一发布、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和成员单位单独发布等三种形式。联席会议确定的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发布;涉及两个以上成员单位职责的信息由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其他有关信息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法定权限单独发布。
三、启动和处置机制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按要求牵头开展或参加相关的联合行动。
(一)启动机制。联合行动的启动分为常规启动和应急启动两种方式:
1.常规启动。适用于开展常规的以及上级要求开展的联合行动。由牵头单位制订联合行动方案,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牵头单位应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联合行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内容和步骤等事项,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行动方案送达参加单位,必要时可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参加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需临时更换人员的,应提前告知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如对参与联合行动存在异议的,应及时报请本级安委办协调解决。
2.应急启动。适用于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的联合行动。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联合行动方案,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二)处置机制。对联合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参加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制止和查处。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的,牵头单位或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牵头单位或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联合行动结束后,牵头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安委办和参加单位,并将需要复查的事项告知相关部门。
四、考核机制
市、区安委会将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参加联合行动的情况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出席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行动、通报行动信息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二)参加联合行动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打击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联合行动中遇到的问题,牵头单位(部门)应及时会商相关单位(部门)进行研究,必要时提请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联席会议及办公室有关通知、征求意见等文件,均以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联席会议有关文件、纪要和信息简报的起草、报批、印发等工作,并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六)市住规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和珠海海事局要继续完善建筑施工、水上交通(渔业)、道路交通、消防、危化品、重点建设项目、港珠澳大桥安全监管、职业卫生监管等联席会议制度,将开展联合行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2
珠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
联合行动考评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以下简称:联合行动)工作机制,明晰联合行动的考评标准,促进联合行动的开展,特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依据
(一)《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办发〔2012〕15号)
(二)《珠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实施办法》(珠安办〔2013〕75 号)
(三)《中共珠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珠海市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改组〔2014〕5 号)等相关文件
二、考评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对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合行动开展情况的考评。考评内容及标准纳入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
各区、经济功能区联合行动开展情况的考评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考评方法
考评实行打分制,满分为10分,由考核组对照考评标准逐条扣分并得出最终分数,乘以联合行动在当年《珠海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中所占权重比,所得分数即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联合行动部分的分数。
四、考评内容及标准
考评内容分为出席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行动、通报行动信息等3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为:
(一)出席联席会议
本项内容所占分值为2分,扣完为止。具体评分标准为:
1.未按要求出席联席会议的,每缺席一次扣1分。
2.未按时间规定回复征求意见的,每一次扣0.5分。
(二)开展联合行动
本项内容所占分值为6分,扣完为止。具体评分标准为:
1.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部门一年内未牵头开展联合行动的,扣2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一年内未牵头开展联合行动的,扣0.5分。
2.牵头单位未按联合行动方案组织开展联合行动的,扣1 分。
3.参加单位未按联合行动方案的要求参加联合行动的,每次扣0.5分。
4.对联合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参加单位未依法查处或未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跟踪督办的,每次扣l分。
(三)通报行动信息
本项内容所占分值为2分,扣完为止。具体评分标准为:
1.联合行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未将联合行动情况书面通报给市安委办及参加单位的,每次扣0.2分。
2.牵头单位未将联合行动开展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市安委办,并抄送联合行动参加单位的,每次扣0.3分。
3.联合行动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他部门的,牵头单位或其他执法部门未按规定及时通报的,每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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