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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安监管罚〔2015〕4号
    发表时间:2015-08-10

被处罚单位:珠海森力电讯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西路协和大厦四楼

 

经查,珠海森力电讯器材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含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事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5份、珠海森力电讯有限公司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2015.7.22)、《关于珠海森力电讯器材有限公司1名员工疑似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调查报告》、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珠卫检字(No:)第15G07O0004号〕、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珠卫检字(No:)第15G08O0001号〕和陈羽、李恩伦和吴宏腾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于组装车间复工前完成改正。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含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于组装车间复工前完成治理。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于组装车间复工前完成治理和改正。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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