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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 )安监管罚〔2015〕5号
    发表时间:2015-11-19

 

被处罚单位: 珠海永新纺织染有限公司                     

  址: 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洪湾村14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于20151130前整改完成)。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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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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