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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珠 )安监管罚〔2016〕1号
    发表时间:2016-01-11

 

被处罚单位:珠海裕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浪湾路十八号厂房七  

  编:519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邱伟平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珠海裕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在生产车间(甲类)的溴化反应釜流量计维修作业中的临时用电,未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和《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未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操作工人擅自在甲类生产车间将不防爆接线插头直接插入防爆电源插座。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珠海裕兴光电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等。

    珠海裕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asia28365

                                 2016年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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