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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珠)安监罚〔2017〕B2号
    发表时间:2017-06-13

 

被处罚单位:珠海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地 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251

违法事实及证据:1.苯酐车间废酸临时储存点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顺酐反应器顶部保温层外壁超过80℃,周边无“高温防烫”安全警示标识。2.苯酐生产区域现场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信号未接入操作室;苯乙烯储罐未设置高液位报警器;苯乙烯储罐未设置事故泄压设备;顺酐装置正丁烷、异丁烷中间储槽4台安全阀排放管放置不符合要求(朝向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未高出8米范围内的平台3米以上)。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珠港)安监管责改〔2017313号﹜、询问笔录。

1.苯酐车间废酸临时储存点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顺酐反应器顶部保温层外壁超过80℃,周边无“高温防烫”安全警示标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苯酐生产区域现场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信号未接入操作室;苯乙烯储罐未设置高液位报警器;苯乙烯储罐未设置事故泄压设备;顺酐装置正丁烷、异丁烷中间储槽4台安全全阀排放管放置不符合要求(朝向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未高出8米范围内的平台3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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