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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珠)安监罚〔2017〕B1号
    发表时间:2017-06-20

 

被处罚单位: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浪湾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原生产装置新增生产危险化学品丙烯酸绝缘漆(2828)未向高栏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珠港)安监管责改〔2017310号﹜、询问笔录、《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59-13E销售资料和送货单。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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