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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珠)安监罚〔2017〕A2号
    发表时间:2017-10-18

 

被处罚单位:  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                                        

  址: 广州市白云区太各镇 草庄路自编899          邮政编码:  51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韦浩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617378866(周启禄)    

违法事实及证据:   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简称珠海拱北分公司)是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申通公司)下属内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珠海拱北分公司负责人蔡康华属于申通公司的员工,但申通公司未对蔡康华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证据有《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培训记录、企业营业执照、承包合同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48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珠海市 人民政府或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金湾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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