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6]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对辖区内的“头顶库”再次进行详细排查登记并于6月16日前报送《广东省“头顶库”情况调查表》,无“头顶库”要“零”报表;有“头顶库”的一并报送“头顶库”综合治理计划,以便汇总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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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3日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