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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4-17

市港口管理局,横琴新区安监局、综合执法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要求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落实好这两项工作对源头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期我市发生了多起危险物品车辆运输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充装监管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源头管理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应申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要建立查验、登记等危险化学品充装管理制度。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落实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危化品时,必须查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安装GPS监控系统;查验车辆罐体及其安全附件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标志;涉及压力容器的,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危化品收(发)货登记台账、档案。如实记录货品名称、收(发)货单位、收(发)货量、(收)发货时间,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等相关资格证的资质信息,台账记录人等。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依照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事项充装危险化学品,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应当按照规定计量、开票,不得放行未经计量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及运输车驾驶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及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运输的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八)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二、港口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

(一)严格行政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和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相关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增强依规守法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港口管理部门和各级安监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并严格落实充装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单据查验等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以及“一书一签”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台账。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港口管理部门和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充装管理制度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道路运输源头管控相关要求情况的检查,对非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或移交相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四)严格责任倒查。对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路面执法检查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非法行为,一律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源头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对不履行源头管理责任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于检查发现和事故暴露的监管缺失问题,要倒查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安全监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通报。并及时主动了解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职责,开展相关事项调查工作,责令有关企业及时整改。

请市港口管理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将此通知迅速传达到辖区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并做好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

                

   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道路运输源头管理安全检查一览表(供参考)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7

 

附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道路运输源头管理安全检查一览表(供参考)

序号

检查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1

委托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

未建立包括查验、登记制度在内的危险化学品充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十八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3

未落实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危化品时,未查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等。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4

建立危化品收、发货登记台账、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5

未依照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事项充装危险化学品,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检查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6

未按照国家标准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7

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8

未向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及运输车驾驶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及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9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并告知承运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0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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