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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等三项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7-05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监管局,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73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省通知》要求将以上三个“规定”分别转发到辖区内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涉油气罐区企业,同时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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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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