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管三〔201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21时20分左右,位于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的凤林出口花炮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据初步调查,9月12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该企业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立即责令限期整改;9月22日上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责令该企业停产,并张贴了封条;当晚,该企业不顾停产指令,擅自拆启封条,违法组织生产。经现场勘查和初步分析,该企业违规使用混装药封口一体机进行组合烟花内筒二次装药,在调试或维修设备时,混装药部位首先发生爆炸,随后引起收饼部位爆炸,现场7人(5名操作工、1名门卫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全部当场死亡。该企业生产的组合烟花(俗称开天雷)内筒所装药物全部为开包药(爆炸药),药量严重超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最大含药量近3倍,且生产作业现场超员超量。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区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抓早抓实,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这起事故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企业不顾停产指令,拆封违法生产,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该起事故已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提级调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当前,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又恰逢高温季节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至生产销售旺季的过渡期,做好这一时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抓实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密切结合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认真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72号)要求,切实强化责令停产、停产整改、许可证过期以及关闭退出企业的安全监管,做到责任到人、措施有效、执法有力、监管到位,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加强监督检查巡查,采取断电、上锁等强制措施和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确保停产和关闭措施落实到位,严防企业以明停暗开、夜间生产等形式违法生产。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不顾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并实施联合惩戒;对企业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员除给予行政处罚、纳入“黑名单”外,构成治安管理行为和刑事犯罪的,还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严肃追责。
二、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21号)有关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安全论证、配套设施安全审查、使用环节安全监管等要求,对未通过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论证、未形成完善的企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说明书的涉药机械设备及配套工房等安全设施没有经过正规设计、安全审查的,一律不得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立即停用拆除。严禁随意改动工艺流程、运行环境、电气线路、工房结构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配套安全设施。对擅自改变涉药机械设备设计用途、结构和生产工艺流程、额定速率以及违规进行检维修作业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涉药机械设备配套工房、安全防护屏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进行停产改造或重建。
三、严格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烟花爆竹产品的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规格、药量等,必须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严禁生产经营“开天雷”“地雷”“鱼雷”“鱼炮”“拉炮”“摔炮”“砸炮”“击发帽”等超规格、超药量的违禁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烟花爆竹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并积极会同公安、质检、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等的监督,立即全面排查并依法查处取缔生产经营超规格、超药量烟花爆竹或者违禁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和日常安全监管。各地区要严格把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关,细化复产标准,明确验收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验收,严防企业“带病”复产。要对复产企业再开展一次全面复查,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坚决停产整改。要切实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禁分包转包和“四超二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超能力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改变工艺流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复产验收工作不认真、监督检查走过场、该执法不执法、该处罚不处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五、持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跨地区联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严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积极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