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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9-13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

为有效遏制职业中毒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广东省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粤安监职卫〔20169号),结合我市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实际,制定了《珠海市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请按照方案要求,于620日前报送本辖区内有机溶剂使用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于112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附件:1、珠海市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附件1

珠海市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

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我市职业中毒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69号)统一部署,结合我市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实际,制定了《珠海市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以监督执法与典型示范为抓手,推动用人单位原辅材料去毒化(用低毒或无毒原辅材料替代含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物质的原辅材料,下同)、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通风排毒设施和强化职业卫生管理,加强个体防护,有效遏制职业中毒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

在制鞋、箱包制造、船舶修造、家具制造、电子制造、汽车制造(含有喷漆汽修企业)、电镀等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三)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推动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原辅材料去毒化、在使用有机溶剂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并完善通风排毒设施、为劳动者配备有效个人防护用品、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从而有效遏制我市职业中毒高发势头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4-6月底)

1.制定方案计划。各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计划,进一步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治理任务。

2.排查摸底。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各区)要在近年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核实、更新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数据,全面掌握本地区相关用人单位的数量、所属行业领域、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有机溶剂岗位及人数、使用有机溶剂的种类及用量等基本信息,填写《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专项治理登记表》,登记造册,并在本阶段结束前将信息录入“一体三平台”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档案(电子档案)。同时要将辖区内使用含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物质的原辅材料的用人单位基础信息整理汇总,通过系统导出加盖公章于2016620日前报市局职业卫生科,作为省、市安监局双随机抽查执法对象。

3.树立样板,宣传发动。各区要分别在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领域中选取1-2家通风排毒设施较完善、职业卫生基础较好、较有推广意义的用人单位作为本区的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样板企业,结合2016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组织召开现场会,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动员,交流推广样板企业经验做法,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强调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

(二)专项治理阶段(7-11月)

1.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用人单位根据专项治理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存在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依法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已建成投产但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制鞋、箱包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使用苯等高毒物品的等3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每3年开展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根据现状评价的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2.监管部门检查指导。各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强化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使用原辅材料去毒化,切实完成治理任务。同时,监管部门要及时更新“一体系三平台”企业相关信息,将专项治理开展情况和监督检查执法等数据信息(填写附表1的“项治理情况”)并在本阶段结束前及时录入“一体系三平台”,确保系统数据准确、有效。  

3.加强执法监察。一是突出重点。要把接触有机溶剂劳动者人数达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作为必检对象,特别是要将使用含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物质的原辅材料的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督和执法检查对象。二是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于没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通风排毒设施缺乏或不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特别是对于工作场所空气中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浓度超标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直至其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才能恢复生产。三是严肃查处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对于因使用含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原辅材料而发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特别是发生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78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总结阶段(11月)

各区要对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有关汇总表(附表45,系统自动生成)盖章后于20161120日前报送至市局职业卫生科。市局将对各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省安全监管局也将对各地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并向全省通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工业用有机溶剂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应用广泛。近年来,以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有机溶剂中毒为主的职业中毒每年约占我市新发职业病的三分之一,其中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职业性1,2-二氯乙烷中毒等职业病由于治疗时间长、预后效果差、致死致残率高,严重威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康,各区要高度重视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将其纳入2016年的重点工作进行认真部署。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了以市局曾伟平总工程师为组长,市局职业卫生科、二科、三科负责人和各区职业卫生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区也须相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分工和任务,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防治措施。各区要督促本辖区内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做好以下8个方面工作:一是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二是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是加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有机溶剂劳动者三类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四是规范有机溶剂的管理和使用,要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材料来替代含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物质的原辅材料。五是按规范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六是完善通风排毒设施,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确保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七是为劳动者配备防护手套、防毒口罩等有效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佩戴使用。八是依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三)强化监督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区一要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年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整治”加强执法检查,全面整治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二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要建立违法违规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对于立案查处的、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等的用人单位要录入黑名单,定期报送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运用诚信体系、金融信贷、财政政策、媒体曝光等手段强化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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