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重点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情况 |
人员和资质管理 |
1 |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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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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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许可证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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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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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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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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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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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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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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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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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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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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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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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管理 |
14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对涉及的企业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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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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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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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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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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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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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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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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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管理 |
22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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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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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是否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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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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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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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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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如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未处于全开状态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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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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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30 |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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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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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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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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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2017年前必须整改完成)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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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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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统称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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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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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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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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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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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特殊作业的。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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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开展特殊作业前未按规定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的。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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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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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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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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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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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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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的。
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是否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等。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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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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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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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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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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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未按规定对大型外浮顶油罐浮盘一二次密封空间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或采取其他防雷防火措施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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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充装环节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包括: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是否做到“四必查”;是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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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 |
55 |
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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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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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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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体检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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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1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通知要求检查内容 |
59 |
企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15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
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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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制度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15号)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等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企业党委会应每半年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董事会应每季度研究一次。企业总经理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深入车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分管负责人每周要组织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企业必须层层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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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企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15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
是否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安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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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是否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
《安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88号)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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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企业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辨识管控情况 |
是否组织辨识本企业的风险点危险源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88号)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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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是否建立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 |
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四(四) 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 白卡”等制度 ,切实规范安全风险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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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是否明确每一处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检查巡查频次和管控状态 |
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四(三)明确每一处风险点、 危险源具体分布、管理和监管的责任单位、 责任人和管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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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企业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辨识管控情况 |
是否强化易泄漏、易产生静电、易物料集聚等重点风险点危险源管控 |
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四(五)要突出加大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监管力度,定期对红色、橙色风险进行分析,及时发布公告、警示、预警信息,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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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是否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
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四(四) 督促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单位积极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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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是否在厂(库)区主大门内和生产储存场所、装置入口等醒目处设置风险点危险源公告牌,标明本企业的风险等级、主要危险源区域、主要安全风险、采取的管控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
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四(四) 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切实规范安全风险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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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是否每3年应不少于一次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辨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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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情况 |
点检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设施的危化品企业是否全面完成自动化控制措施改造,实现监测监控系统按规定落实改造到位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二(二)1.涉及上述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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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自动化控制及监测监控设施是否适用并正常运行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二(二)3.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完善监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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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是否落实日常检查维护,安全仪表是否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
《安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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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 第十三条(三)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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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未经正规设计的企业,是否开展安全设计复核、诊断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二(三)1.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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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是否属于城镇人口密集区,是否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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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是否严格落实检查巡查等制度 |
《安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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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采取实体设施分开设置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第九条(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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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是否定期检查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自动化控制措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完备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SY6503-2000)7.2 应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维护。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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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按照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的通知》(粤安监〔2017〕179号)的要求参加培训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的通知》(粤安监〔2017〕179号),在2018年5月3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进行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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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是否配备了一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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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
《安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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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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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企业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 |
是否制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或作业规程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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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是否规范执行国家、省、市和区(功能区)有关危险作业的标准和规定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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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是否严格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
《珠海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16.未落实节假日期间特殊作业升级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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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是否加强作业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过程监督 |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6〕4号) 二 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有关制度规定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落实特殊作业许可制度,加强作业过程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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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是否落实和规范对外承包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
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粤安办〔2018〕39号)二 要严格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规定执行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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